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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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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8: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56178&idx=1&sn=0fce8abd846f48d04daace8b981159a9&chksm=80aea970b7d92066d33659f94c98a184b63e381fe02c89d8a18fd24ca10f5c73c95a3d961ab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9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有什么变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王2020年8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40000元(8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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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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