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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十九期】增值税、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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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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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4: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十九期】增值税、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000425&idx=1&sn=8aa6ccf7ba195186bce7bbd578e051c4&chksm=8bfdf811bc8a7107d44184aa8d501a4f2a0fd07350a90084428606a866bf2120948461fb7d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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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及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等7个热点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
Q1: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Q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二、电子税务局
Q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小规模减征政策”非一般人企业如何显示?
非一般人企业默认选择是,可修改。
Q2: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小规模减征政策”一般人企业如何显示?
一般人企业默认选择否,且不可修改。
Q3: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小规模减征政策”多税源地企业,非主税源地如何显示?
多税源地企业,非主税源地默认的是享受减征,可修改。
Q4: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小规模减征政策”是否所有税种都可以享受?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规定: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Q5: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印花税的征收品目如果是资金账簿101110501和其他营业账簿101110599,如何享受小规模减征政策?
印花税的征收品目如果是资金账簿101110501和其他营业账簿101110599,强制享受减免。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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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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