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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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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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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03: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2143&idx=3&sn=d23a7962fe6594ca349f83239be7c04f&chksm=ea3b59c0dd4cd0d6c728f4b27eb71bfe8915d7146e250e37a20f36bcf1faa5fe7853a1e191c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2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部分符合条件的 A 级或者 B 级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允许退还100%的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 扩散周知!202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二)”
? @最可爱的人,开启创业就业的新征程,税收优惠政策助您同行~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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