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0
  • Tax100会员 27949
查看: 674|回复: 4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交界别提案: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2021-8-2 16: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交界别提案,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
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来源: 工人日报     

时间:2021-03-05

链接:https://www.acftu.org/xwdt/ghyw/202103/t20210305_776184.html


“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


提案指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整体上仍然薄弱,必须高度重视。


提案提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规则、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提案呼吁,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司法机关要落实宪法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确立的原则、制度,引导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劳动法律制度。人社等部门要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执法科学性,强化监管精准度,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提案中还对强化行业自律提出建议,包括通过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重点围绕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督促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相关阅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零工经济”护航!八部门联合发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权益保障有重大突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1-8-2 16: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评」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从实践中蹚出新路

来源:工人日报社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4&wfr=spider&for=pc


通过不断总结富有成效的创新实践,通过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共识,相信我们一定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找寻到符合国情、契合法律规则的好办法。期待更多地方涌现出更多有效的创新举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蹚出新路,同时助力相关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话题受到高度关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呼吁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同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建议中,提出可以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工伤保险费由平台强制缴纳等办法。


当下,互联网技术不可逆转地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与日俱增,以网约工、快递小哥、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的货车司机为代表的劳动者群体,被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这一群体包容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这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但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无疑成为劳动领域亟待突破的问题。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的提案,系统论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困境的成因。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经济权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认定无法破解,其权益保障就不会得到根本性解决,“困在系统里”可能会长时间持续。因此,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通过实践探索新的破解方案。


事实上,这一努力一直在推进。国家有关部门立足顶层设计,持续深入研究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条含义的完善,在大学、科研院所设立专项课题,从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提取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法律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勇于创新,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针对社保困境,有的地方通过在老制度中增减新内容,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会保险,暂时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难题;有的地方通过创建新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特殊的单一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劳动保护不足的难题,有的地方强化劳动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倒逼平台企业自我约束;有的地方要求平台企业选择公平合理的算法和优化评价机制,以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被不合理扣减等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围绕职责定位,创新工作思路,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的破解。比如,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认定标准上强化实质要件、弱化形式合规,以判例形式,为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在地方党政的支持下,以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为主体,创新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基准保护,限制平台企业单方面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做法。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不断总结富有成效的创新实践,通过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共识,相信我们一定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找寻到符合国情、契合法律规则的好办法。期待更多地方涌现出更多有效的创新举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蹚出新路,同时助力相关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1-8-2 16: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工网评】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困局,势在必行!

来源:中工网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时间:2021-03-05

链接:http://comment.workercn.cn/34199/202103/05/210305140433148.shtml


  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呼吁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的“三新”经济蓬勃发展,在“三新”经济领域就业的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加。统计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平台经济就吸纳了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如果按照非传统就业模式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三新”经济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

  不过,与“三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相比,在“三新”经济领域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却一直存在权益保障困局,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薪酬体系多数采取计件方式,导致其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职业健康风险增加;在技术控制模式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话语权缺失,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平等、不匹配,民主管理权利被虚置、虚化现象严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所以形成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设定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认定无法破解,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困在系统里”的尴尬会长时间存在。因此,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需要从源头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通过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破解。

  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劳动法律理论的创新,也需要劳动法律实践的支撑。在劳动法律制度实现系统性创新之前,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的核心点出发,有的放矢地提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点、痛点之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比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问题,通过行业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方面形成一些基础性规范;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问题,通过确立特定化的属地社保规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单一或者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其医疗、工伤保险难题;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虚置问题,可借助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模式,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渠道。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的提案,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指出了可行的方向。下一步,将提案涉及的内容具体化、实践化,不仅有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而且可以为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系统性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困局提供实践支撑。针对上述问题,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了破解之道,可谓指向明确、操作性强。

  我们认为,努力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困局的时机已到、势在必行。只有适时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新”经济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这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从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1-8-2 16: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工网评】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

来源:中工网   2021-03-08

本网评论员:郭振纲

链接:http://comment.workercn.cn/34199/202103/08/210308101749702.shtml


3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北京团召开全团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陈刚表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催生了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一大批互联网衍生职业者。工会要“站出来”,维护这些互联网衍生职业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服务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将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创造了一些维权新模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夯实了引领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

  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劳动领域,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然存在一些“短板”。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不明确,社会保障跟不上,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职业健康风险增加;劳务派遣公司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同工同酬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重使用、轻培养”,很少有评优和晋升的机会,使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受限等,导致这些职工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

  一些劳动领域就业的职工之所以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没有及时跟上,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相关部门执法和监督不到位、不彻底是重要原因。一直以来,工会在破解相对弱势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维护难题方面进行着不懈努力。

  比如,从源头上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和完善,通过强化调查研究,提出维权服务的“工会方案”。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提出“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一些地方工会通过深化集体协商方式,指导一些用人单位和行业组织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一些地方工会通过创新“两书”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监督,助力弱势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在内容上要从重点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向改善职工生活品质拓展,在对象上从重视普遍群体向“三新”领域就业群体聚焦,在方式上从线下为主向线上线下相融合延伸,在格局上从发挥自身优势向整合社会资源推进。

  改善职工的生活品质,既要在宏观上提升服务职工的质量和效能,又要在微观上抓住维权服务的重点难点痛点。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提高维权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大旗牢牢掌握在手中,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履行好维权服务基本职责,不断提升广大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1-8-2 17: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委员建议工伤保险由平台强制缴纳

来源:新京报  2021年03月06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2&wfr=spider&for=pc


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璐)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消费的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人数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伤残无工伤等难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比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应获得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


新就业形态现状:有劳动无单位、有风险无保险

在数字时代,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在产生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提出,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并好于预期,也得益于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等难题和困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今年,全国总工会界别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提案称,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借助自身强势地位,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将相当一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置于“裸奔”状态。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


建议1: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


汤维建建议,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为新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并不适合。”他说,我国通过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管用的保障制度体系,然而这一体系是构建在传统型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追求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吸引劳动者,但平台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往往只是发挥了“信息媒介”的作用。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般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如果将“新就业形态”关系全部直接纳入到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容易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如何协调衔接?汤维建称,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体系上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实现无缝对接。


建议2:为从业者建权利清单 保障休假等权利

近几年,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群体劳动强度大、超时工作、节假日无休等问题引发关注。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接派单规则、提成比例、奖惩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提案建议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汤维建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主要应当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


“比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再如休假权,法定节假日平台从业者享有带薪休假权,该薪水可以根据其平均劳动报酬计算取得。还有获得最低劳动报酬权,该劳动报酬可根据国家和区域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参照平台的平均报酬水平加以确定。


建议3: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由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从业过程中发生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提案建议,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有条件地放宽非户籍地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限制。


汤维建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中的“权利清单”还应该包括获得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平台和劳动者共同分担保险费用。“同时要设计与劳动关系脱钩的社会保险项目,突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模式,为新形态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他建议,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正式的社会职业体系,允许其在社区报名参与职能评定。平台的从业者群体可以自己组建工会,工会依法对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代表从业者集体与平台订立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


建议4:加强执法监管 多部门组成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

在加强执法监管方面,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建议,切实加强政府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应明确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行政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汤维建建议,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发改委、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研究监管相应对策。


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要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权利清单条款,对违反工时标准、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等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防企业规避现行劳动法律,将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减损劳动者的权利。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汤维建认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担负其主体责任,在其他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参加和介入下,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针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构建特别仲裁程序和应急处置机制,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还建议,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引导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重点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