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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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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 0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盘锦税务
标题: 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MTY1NjgyNg==&mid=2247500983&idx=1&sn=8fbea4745b7239cdb788fecd4afd7dd0&chksm=fc77e222cb006b34ff249f500da565496474bde501d8e17e0a9c57b430469df9d2f557f30f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按月份(季度)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所属期2021年7月(第三季度)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申报表。纳税人申报或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仍按相应所属期对应的原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调整。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配合以及对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作了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指引,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市局货物与劳务税科

更多信息请关注盘锦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ax.ln.cn/col/col751/index.html)、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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