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0
  • Tax100会员 33322
查看: 361|回复: 0

【辅导】出口退税新系统怎样申请开具证明?快来学习!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1-8-1 0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辅导】出口退税新系统怎样申请开具证明?快来学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68172&idx=5&sn=87ea90a3d3308318089e28efa61e3891&chksm=88183dcbbf6fb4dd3cce0ac08e1c2958cfc687a86e7b305e35d97151b4d6fe83200593eb59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1
二维码: -



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
上线快一个月啦
新系统操作
你掌握了吗
可以点击下方链接
翻看往期辅导
本期将为您重点讲解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的主要变化
开课前
送上一个温馨小贴士
请大家注意
小贴士
新系统中,原“增值税发票(海关缴款书)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更名为“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企业可通过新系统提出申请,“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新系统上线后,常用的出口退(免)税证明中,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他证明申请基本无变化。
接下来

将为您说明相关证明的
主要变化及注意事项
并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说明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的操作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主要变化
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列的项目从原先的17项减少至16项,同时增加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栏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填报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动校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企业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注意:只有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才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操作路径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模块
注意:可调用前期已导入报关单信息直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主要变化
1.证明名称变化,用途范围扩大。新系统整合上线后,原《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调整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2.简化表单与填列项目,申请表和证明合二为一。将纳税人报送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简化合并为可通用于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开具的1张证明表单(《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将纳税人需填列的项目从原先的23项减少至13项。




操作路径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模块







以下栏次填报要求
需重点注意

【业务类型】
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改单”“撤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退(免)税状态】
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

选择时请注意:
1.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状态】填写“尚未申报退(免)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以下方式填报和处理:
(1)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企业可以在撤销申报后申请开具证明,“【退(免)税状态】填写“尚未申报退(免)税”;或者【退(免)税状态】填写“已办理退(免)税”,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注意: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申报退(免)税,下同)。
(2)适用免退税方式的,企业应在撤销申报后申请开具证明,【退(免)税状态】填写“尚未申报退(免)税”。
3.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以下方式填报和处理:
(1)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退(免)税状态】填写“已办理退(免)税”,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2)适用免退税方式的,企业应在补缴已退税款后申请开具证明,【退(免)税状态】填写“已办理退(免)税”。

【业务处理方式】
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缴款书号码】
【业务处理方式】选择“补税”的,在补缴税款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原退(免)税额】
若【业务类型】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业务类型】选择“改单”或“撤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退运数量】
若【业务类型】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若【业务类型】选择“改单”或“撤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程晴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关注“无锡税务” 查看更多精彩▼
372_162775356078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