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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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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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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1 22: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1924&idx=5&sn=32d6b7b66edd122f58caaffa0e88cb1b&chksm=ea3b5a3bdd4cd32df6862fe594454760dea43ba600becb3b8b6a27221e400d1d035bd2a4a02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A级或者B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退还60%的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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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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