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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3 11: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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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为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应运而生。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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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保护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述了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02
| 环境保护税在立法和制度安排上,是如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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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环境保护税法》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一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引导企业主动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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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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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答: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答:首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需要注意: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有多次监测的,每次监测数据均不得超标。
答: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答: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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