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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30 0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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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德阳税务
标题:
@高校毕业生,这里有份创业税收优惠等你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g5ODc4Nw==&mid=2247492713&idx=2&sn=8150286784195709d6428a19549c3ff2&chksm=fd4d7ee5ca3af7f388954f68c19b468f064504a1d6928aa89e8808baa8d2be32f8b9023465a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9
二维码:
-
又是一年毕业季,今天税务小诸葛为大家整理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大礼包,快快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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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内的重点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在上浮20%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比如,四川省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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