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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自用的房屋改出租了,房产税源维护应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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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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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9 05: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原来自用的房屋改出租了,房产税源维护应如何操作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84279&idx=4&sn=4f1855b9bf79a80916b25fc69fc32395&chksm=8b4bc421bc3c4d3728c1dfefb816549d3c3ca670e7b28d47bfd204f429b8266e89f8bd0271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8
二维码: -

  
日常经营中,
商业房产会经常因商业需求
改变其用途。
如原来是自用的,
因商业需求改成出租,
那房产税源应如何进行维护和申报呢?


举例:某企业有一房产,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房产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该房屋2021年起自用,4月因商业需求全部改出租,签订租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期1年,月租金10000元,租金总金额120000元。





操作详情
首先,我们进行基础操作: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打开首页的“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目录下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页面,点击房屋信息“应税明细”。



首先对“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进行操作,点击“变更”。


将出租房产原值改为3000000元,出租房产面积改为120平方米,因起租时间为2021年4月,因此将“变更时间”填2021年3月31日,则灰色模块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则自动跳转为2021年4月1日。


从价模块则出现两条按时间分段的税源。


接下来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进行操作,点击“新增”。


填入出租面积120平方米,租金收入即总租金收入为120000元,申报租金所属期起止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从租税源如下:


接下来跳转申报界面,则2021年1-6月从租和从价的房产税都体现出来了。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点击“申报”啦。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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