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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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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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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9 04: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春税务
标题: 温 馨 提 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E0ODMzMg==&mid=2650646000&idx=3&sn=a016fc5b075c479cccab2421435b3713&chksm=8edad8b3b9ad51a5105b1805ffd1a1180c7d34428780336b9915b644b85e29390e3cf0b434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8
二维码: -

尊敬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
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缴期即将开始,为方便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即时享受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申报缴纳时间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三、申报缴纳方式
  1.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
五、注意事项
  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请您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申报缴纳,并如实填写2020年在职职工人数、2020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符合减免条件的系统将自动予以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2021年7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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