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6:35 编辑
2020年春节后上班、开学、纳税申报时间、劳动关系、医疗费用等规定汇总 内容来源;晶晶的稅月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近国家出台了很多紧急的政策规定,现将大家关心的2020年春节后的上班、开学、纳税申报时间、劳动关系、医疗费用等问题的相关规定汇总如下:
一、春节假期延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机关及相应单位一般在2月3日正常上班。同时,各地政府对按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等情形,可以在要求的时段内不到单位上班。
二、企业复工时间
现基本以各省市区进行发文,从全国各地的基本通知精神看,多数地方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1月29日,湖北省省长王晓东在发布会上表示,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决定。
这里的基本要求是“不早于”。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理解为是特殊需求下的特殊要求。
三、学校开学
各地普遍要求,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1月29日,湖北省省长王晓东在发布会上表示,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决定。暂无明确的延期日期。
四、税收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2.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依据湖北省府转发湖北省税务局署明是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
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其他省市区对于个别区域范围是否作相应的特殊性延长,目前尚未见公开信息。
五、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特别提醒:特殊情形下,需要随时关注当地政府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共同应对疫情。
六、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七、医疗人员补助标准问题
根据财社〔2020〕2号,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八、工伤待遇问题
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梁晶晶整理,部分资料来源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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