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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正式施行!一文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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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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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23: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7月1日正式施行!一文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22569&idx=2&sn=8d9d89e2827bad038c075cbf7997deac&chksm=fac9b239cdbe3b2fb60df731ba5893249e7a63ddb94ee3b25c18cc80c26a701029a3d6187aa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7
二维码: -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营造
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
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办法
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
施行。
快上车!
我们出发去看看!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的情形。


#1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2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3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1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3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
“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仍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保税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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