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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合一”热点问答之税源采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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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0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十税合一”热点问答之税源采集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03013&idx=1&sn=e8daee33d277dac1f94113abf72f829f&chksm=8324242eb453ad38da53fdb861eab1c35afb6433b4c5694fdda66ebde29a096513d4362e492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7
二维码: -
01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税源信息采集是否必须在征期之内采集?

税源信息采集不是必须在征期之内采集,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02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各个税种都需要税源采集么?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如在税(费)种认定信息为按季度申报的税种,需做税源采集。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做税费种认定,纳税人可自行做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
03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对已申报的税源信息能否作废?
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04
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没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做税源采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应按规定先进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后,再进行申报操作。
05
已维护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是否重新进行税源采集?
已经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如果税源信息没有变化,合并申报后不需要做税源采集。
06
环境保护税的税源采集中“排放口编号”如何填写?
纳税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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