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77
  • Tax100会员 28063
查看: 402|回复: 0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6-3 03: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10214&idx=1&sn=68461574e6b27b4f1b69eca56710ef9a&chksm=97eeace3a09925f59e50cb59f4ea825e3e3eadfd252105f3179033a83b54164dab666e2440d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2 10:41 编辑




前两期
税务君发布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析(一)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析(二)

将有关优惠政策
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许多小伙伴表示

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
有哪些问题需要了解?
又该如何解决呢?
贴心的税务君整理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热点问题
为您详细解答!




目录
01
收入问题: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如何填报?
02
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规范?
03
优惠问题:小微企业优惠填报和享受有哪些疑难点?
04
填表问题: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05
填表及流程问题:分支机构申报、预缴税款、多缴税款,会计制度备案等问题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如何填报?

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有两种收入容易混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a.接受捐赠的收入;
b.《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c.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d.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交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a.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1
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
填报年度申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
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
填报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可以税前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费用化支出)。和A105080《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本化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查账征收企业不征税收入如何核算和填报?
案例
某企业2014年、2019年分别取得县级政府技术改造资金300万和100万,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结余无须上缴,企业全额计入当年损益。2014年支出40万,2015年支出60万,2016年支出70万,2017年支出30万,2018年支出40万,,2019年两笔资金分别支出40万(费用化支出30万),60万(费用化支出40万)。
年报填写如下:





不征税收入政策疑问解答
Q
不征税收入在填报时有什么值得注意的易错点?
A
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填报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确认清楚对应支出或对应资产折旧摊销,并将其填入对应的表格和栏次,进行相应纳税调增。
Q
不征税收入其他涉及表格有哪些?
A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计作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Q
未使用完的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
A
期满60个月未使用完且不用上缴的余额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受客观因素限制如何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原则如何确定效力?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特别是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小微企业优惠填报和享受有哪些疑难点?
Q
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有小数是取整填写还是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取整是否是四舍五入填写?
A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以上公式计算出来的实际数值只要小于等于300,都可视为符合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标准,填报时取整数即可。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划重点
1
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的判断依据是营业执照上的信息,而不是企业实际是否独立核算。

2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如果为“非法人”的,则不可以独立享受小微政策。

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差异
营业执照上为“法定代表人”的为非总分机构或者总机构,为“负责人”的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否可享受小微政策相关问题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这里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并不等于法人企业,因此此类企业并不能享受小微优惠。

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1.根据最新政策调整表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优化合并分立亏损结转
将“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单独列示,作为独立的一列,并划分为“可弥补年限5年”和“可弥补年限10年”,分别处理一般企业和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被合并(分立)后待弥补亏损的结转处理。
3.简化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
旧表该栏次分年填写简化为只填报弥补后的当年待弥补亏损额。

报表解析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转换情况下的亏损如何弥补?
企业当年弥补亏损只能是在查账征收的条件下进行;企业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
企业在可弥补亏损年度中既存在查账征收年度和核定征收年度,当年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可以弥补其中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如企业在2015年 查账征收且亏损,2016年到2018年核定征收且亏损,那么2019年盈利可弥补2015年亏损,不能弥补2016年到2018年的亏损。
弥补亏损的填报要求连续多年的申报数据逻辑一致、核算准确,否则将影响以后每个年度的弥补亏损数据的带出,影响弥补亏损政策的享受。

分支机构申报、预缴税款、多缴税款,会计制度备案等问题
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哪几张表?
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也需要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其申报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表共用一套表格。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栏目的“分支机构填报” 栏20、21栏。





企业预缴税款与实际不符如何处理?
1.A100000主表第32行的金额为季度申报预缴税款金额,不包含以前年度多缴税款;
2.该处金额可能受因申报错误引起的错报预缴税款影响。如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的税款,可能引起差异;
3.如果纳税人对预缴税款金额有异议,可结合缴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核实,通过核实后可按流程修改。

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年报如何填写?如何用于抵减?可以用于季报抵减吗?
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不参与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也无需在申报表中填写,现行申报表也未设置相应栏次。
企业如果有以前年度多缴税款,首先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退(抵)税申请手续,再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税手续时抵减相应的多缴税额,缴纳不足部分税款。
季报抵减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与年报一样,办完退(抵)税申请手续,再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税手续时抵减相应的多缴税额,缴纳不足部分税款。


申报表格与本企业行业或类型不符如何处理?
如果申报表格与本企业行业或类型不符,纳税人在操作电子税务局选择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时,会自动跳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模块;
企业可在该模块修改正确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和资料报送小类;
修改完毕后重新初始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期内容要点多多
适合转发和收藏哦!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素材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