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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漫谈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和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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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0 1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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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漫谈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和收入额
作者: 梁晶晶
发布时间: 2020-02-24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7vZkonW-iUcrRRzGpk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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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6:39 编辑

漫谈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和收入额
作者:梁晶晶
内容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最近我在看个人所得税。越看越觉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不知道是自己学的不到位,还是确实政策规定有问题,在此和大家探讨一下,就以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收入和收入额为例,来说一说税法中让人一言难尽的槽点。

  一、收入,找不到概念

  什么是收入呢?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定义收入的概念,法条中提到收入的时候,都是直接使用,也许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吧。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它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但也没具体定义什么是收入。

  会计准则中有收入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当然会计准则中的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动,对于非日常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定义为收入,这个范围是要小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的。

  参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方式,我们只能姑且理解为,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是个人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每一个关键的词汇,不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无疑会人让对税法理解,出现偏差。

  二、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规定得不全面

  个人取得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有相关回答,要点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这个文件中,仅仅规定了转让房屋和出租房屋的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则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那么如果个人取得其他所得项目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收入含不含税呢?

  没有找到文件规定。只能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判断,应该是不含税的,估计实践中大家都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但在这里为什么不统一做出规定呢?有什么更深层次的问题导致不能全面规定吗?看不明白。

  三、收入和收入额的关系,没有一一明确列示

  收入额,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这样的提法。在个人所得税的各应税项目中,收入和收入额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六条中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仔细看这第六条,真是一言难尽啊,它明明是很严肃地告诉我们收入和收入额是不一样的两个概念,但在表述上,却不把话说完整,很多只说一半,剩下的让你自己去猜。

  1、工资薪金所得,法条中没有提到工资薪金收入,而是直接说到了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也没有提及它们中间有什么计算关系。我们只能理解为,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这个很明确,劳务报酬收入×80%=劳务报酬收入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很显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4、稿酬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也比较清楚,稿酬收入×80%×70%=稿酬收入额

  5、经营所得,没有提收入额的概念,只有收入总额的概念,和企业所得税法相似。

  6、财产租赁所得,写的是收入,没有写收入额。

  7、财产转让所得,写的是收入额,没有写收入。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写的是收入额,没有写收入。

  上述六七八项,法条中为什么要将财产租赁要表述为收入,财产转让等表述为收入额?如果是特意的区别,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是随意地表述,前四项严肃认真讲两者区别,后四项就放飞自我,随意表达了?真是让人迷之困惑。

  所以说,税法的学习,真是需要拿捏好分寸啊,不仔细看吧,你搞不清它们的区别。太仔细看吧,它的逻辑链条又是断裂的,让人心焦,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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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7vZkonW-iUcrRRzGpkEg  发表于 2020-4-2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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