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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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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95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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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954/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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