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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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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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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4 00: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问答】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4499&idx=2&sn=1d3c1c1109309946a77bf8c71865e86a&chksm=f4641c8fc3139599f8b99fff755e9deb8587f20f60d7992f1af7838ac62dba6404a023b46a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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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哦~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怎么判断呢?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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