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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守初心|一起走进烽火税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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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4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学党史 守初心|一起走进烽火税月(十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6347&idx=1&sn=4d73f495f4b1d59dc29a034787b09ffd&chksm=8870163dbf079f2b8a0eb33b8c2dd6ffe2e821ef59b7bbce7d4fc0459bd88b1c68dc743b35b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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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章处理
1931年7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在颁布实施《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时,对纳税人的纳税纪律和违章处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1
■ 税收是政府行为,苏维埃政府在实施本税则的时候,特警告一切商人和有资产的人,这些税则的实行,将以苏维埃政府的法律为后盾。
2
■ 苏维埃各种税收机关及政治保卫局等机关随时检查各商贩的纳税凭单,无凭单者则随时令其缴纳,三次不能缴上凭单者,则以漏税论处。
3
■ 漏税是破坏苏维埃政杈的犯罪行为,犯者按苏维埃政府的法律充公其货物,并处以十倍的罚金或监禁,期满逐出苏区不准其再来营业。
4
■ 假造账目,希图逃避纳税者,经法庭判决则全部没收其营业所得。
5
■ 造作谣言,反对各种税收或企图破坏累进税者,要以反动治罪。
该规定明确向纳税人提出“税则的实施,以苏维埃法律为后盾”。根据有严格的纳税纪律,有具体的检查实施机关,对漏税有明确的定性标准(三次不能缴上凭单者,则以漏税论),对违法行为也有具体的处理办法。
抗日根据地的漏税处理,主要是以教育为主。1942年2月,华中党政军委员会颁布的《财政经济政策草案》中规定:偷税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税款的2倍、最低是1倍,但其罚款总数不能超过其货物总值60%。对禁运资敌物品的处罚,取消没收政策,处罚可以从重,但主要应采取教育态度。
解放战争初期,少数地方一度用对待地主的手段对待工商业户,发生过乱没收、乱处罚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当工商业的发展。1948年5月7日,豫皖苏边区工商管理局提出:“宁漏勿苛”,从加强教育中启发商人自动报税;6月1日,第三分局决定“宁愿放过百个,也不能错收一个,严格禁止乱没收、乱处罚现象”。
1949年1月,皖西行署(《皖西行政公署间接税征收暂行办法》,1949年1月30日)规定:“为适合新区情况,应缩小没收处罚范围。因此,规定违禁品和属管理物资,是我们没收处罚的对象,其余均不属没收处罚之对象。”“为慎重执行处罚政策,特规定没收处罚权属于各地派出事务所、区公所及其以上之工作机关,皆由工商部门办理,其他个人或其他机关只有辑私义务,无缉私没收处罚之权。所处罚或没收之物资,一律给以印制两联之证书,以作凭证,否则即以贪污论处。”
对于欠缴税款,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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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守印
本期审核:陆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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