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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提醒】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等三项国际税收业务的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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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等三项国际税收业务的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
2021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涉及三项国际税收业务,具体如下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关于第4项和第5项,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关于第6项,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进一步提高外资服务水平,纳税人作出承诺的,无需事前提交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不同情形,该“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 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 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 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 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 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 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 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 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 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 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 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 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 部门核准。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 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 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 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 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 ,金额 ,受让方为 。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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