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类型
| 最长结转年限
| 政策解释
| 政策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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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 8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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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影行业企业
| 8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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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0
|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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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
| 10
|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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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 10
|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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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般企业
| 5
|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除以上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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