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0
  • Tax100会员 28000
查看: 230|回复: 0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七次印刷修订内容

397

主题

397

帖子

185

积分

认证企业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5
2021-7-21 10: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七次印刷修订内容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5-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943&idx=2&sn=c8cf6b7e61a9695f8a78ee6f80c2e96e&chksm=f75f6df1c028e4e7b0afe089d1714562ef2c9803cbb8802e358e1c896071dbdb01f414d5475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承蒙广大读者的厚爱,《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自2018年1月正式发行至今,已经第七次加印。由于国家的财税政策变化,本次印刷的图书对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本次修订是在第六次印刷的基础上进行。
一、P22“例2-1至P23第3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例2-1】甲企业(一般纳税人)是一家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款目前比较流行的儿童机器人产品,2019年对外零售价1130元/台。企业为生产该机器人在2019年6月购进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每台机器人的不含税成本为400元(其中硬件材料成本200元,软件材料成本100元)
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税事项,该公司每销售一台机器人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如下:
应纳增值税=1130÷(1+13%)×13%-(200+100)×13%=91(元)
请问甲企业是否有增值税的的筹划空间?如果你是甲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你会给公司老板提供什么合理建议?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P25“第4-8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硬件产品不含税价格=300×(1+10%)=33(元)
软件产品不含税价格=1130÷(1+13%)-330=67(元)
则甲企业每销售一台机器人产品,可享受的退税额:
软件产品销售应纳增值税额=670×13%-100×13%=74.1(元)
软件产品应退税额=74.1-670×3%=54(元)
  
三、P25“(四)会计分录”以下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1、购买生产1台机器人所需要的材料
借:原材料(硬件) 200
  原材料(软件)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硬件)   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软件)   13
贷:银行存款 339
2、销售1台机器人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营业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硬件)  42.9(33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软件)  87.1(670×13%)
3、结转成本时: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4、收到软件退税:
借:银行存款  54
贷:营业外收入  54
  
四、P26第8行,“1800万元”调整为“1950万元(该企业当年采购设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第11行,“3000万元”调整为“2125万元”
  
五、P27“第3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2000÷(2000+2100)×100%=48.78%
  
六、P27“第7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应纳增值税=(2000+2125)×6%-195×13%=-6(万元)
  
七、P27“第17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应纳增值税=2000×13%+2125×6%-195×13%=134(万元)
  
八、P27“第18行”,“214万元”调整为“134万元”
  
九、P27“倒数第6行”,“17%”调整为“13%”
  
十、P28“第7-8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服务销售不含税价格=(2000+2125)-1650=2475(万元)
当年应缴纳增值税=1650×13%+2475×6%-195×13%=109.5(万元)
  
十一、P28“(三)会计分录”以下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三)会计分录
1、购买设备:
借:库存商品 19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35000
贷:银行存款 22035000
2、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18645000
贷:营业收入 16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45000
3、提供服务:
借:银行存款 26235000
贷:营业收入 24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85000
4、结转设备成本:
借:营业成本 150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0
  
十二、P29“第4行”,“2016年1月”调整为“2019年6月”
  
十三、P29“倒数第7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应纳增值税=(1×13%+15×6%)×12×5-600×13%=-16.2(万元)
  
十四、P30“第3行”,“17%”调整为“13%”
  
十五、P31“第11-12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应纳增值税=(11×13%+5×6%)×12×5-600×13%=25.8(万元)
税金及附加=25.8×(7%+3%+2%)=3.096(万元)
  
十六、P31“第14-21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三)会计分录
1、购买设备:
借:库存商品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00
贷:银行存款 6780000
2、每月提供租赁服务:
借:银行存款 124300
贷:营业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00
  
十七、P33“倒数第5-6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2)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之后销售除(1)之外其他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八、P34“倒数第7-8行”内容,将“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删除
  
十九、P35“第1行”,“2018年”调整为“2019年”
  
二十、P35“第2行”,“17%”调整为“16%”
  
二十一、P35“第4-10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按照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1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上述案例的情形,应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十二、P35“倒数第1-2行”至P36“第1-4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按照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1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该类情况的一般纳税人,无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何种用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律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十三、P36“第12行”,“17%”调整为“13%”
  
二十四、P37“倒数第4行和倒数第8行”,“17%”调整为“13%”
  
二十五、P38“倒数第7行”,“1170”调整为“1130”
  
二十六、P38“倒数第5行”,“117”调整为“113”
  
二十七、P39“倒数第3-6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113
贷:营业收入——A产品 909.09
  营业收入——B产品 90.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二十八、P40“第4-5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销售费用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二十九、P40“第10行”,“2017年4月”调整为“2019年6月”
  
三十、P41“倒数第8-10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三十一、P42“第11行”,“2017”调整为“2019”
  
三十二、P42“倒数第10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乙企业赠送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额=5000×13%=65(元)
  
三十三、P43“第8-10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销售费用 565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三十四、P44“第13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物业公司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原理同本节第二部分“买产品赠服务”。
物业公司在2017年无偿提供的1~3月租赁服务,是否也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无偿提供租赁服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劳务”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按上述规定,劳务收入和租金收入是并列关系,劳务收入不包括租金收入。因此,物业公司在2017年无偿提供的1~3月租赁服务,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物业公司无需对该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P46“第14行”,“2017”调整为“2019”
  
三十六、P47“倒数第5-7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10170000
贷:营业收入 9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00
  
三十七、P48“第2-4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10170000
贷:营业收入 9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00
  
三十八、P48“第9-11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销售费用 904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三十九、P48“倒数第11行”,“2017”调整为“2019”
  
四十、P49“第7-9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1130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0
  
四十一、P65倒数第4行至P66第6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个人车辆的,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给个人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十二、P66第9行“(一)增值税”的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如果个人将车辆租赁给公司,每月收取5000元租赁费,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如果将个人取得的租赁收入界定为按月计算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将个人取得的租赁收入界定为按次计算销售额,则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个人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车辆,到底是按月计算销售额还是按次计算销售额呢?
增值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则个人取得车辆租赁收入,应按次计算销售额,只要每月租金超过500元,个人就必须就租金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P67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11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2)满足条件(一)的前提下,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可正常报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车辆保险费不能报销,如果报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个人取得租金收入后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十四、P93“第8行”至内容P94“第7行”,调整为如下内容
二、什么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共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再限制
和原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相比,上述政策取消了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限制。无论月销售额多少,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该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服务(销售不动产除外),上述行业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对于非试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贸易公司,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公司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即便发生上述八个行业内的应税服务行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十五、P95“第4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二)特殊规定
1、路桥闸通行费
  
四十六、P95倒数“第3行”和倒数“第4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2、国内旅客运输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运服务的种类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只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购进的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中如何界定国内运输?员工从北京乘坐飞机去美国考察,是否属于国内运输?从北京乘坐飞机去港澳台出差(属于国内但跨境),是否属于国内运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无论员工从北京乘坐飞机去美国考察,还是从北京乘坐飞机去港澳台出差,或者反之,均属于国际运输,公司发生上述支出即使取得了客运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客运发票的要素
一是时间要满足要求。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只有购买的2019年4月1日之后国内客运服务,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如果客运发票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则不得抵扣。
二是票面内容满足要求。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同类型的客运票据,在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时,方法有差异。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其他客运票据的,票据上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属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属于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属于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实务中,纳税人取得的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汽车发票、火车上出售的后补票、长途客运票等,由于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取得客运发票但不能抵扣的情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实务操作中,即便纳税人取得了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客运票据,且票据满足39号公告的要求,只要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按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包括:
A 招待客户取得的客运票据。如纳税人为客户负担交通费而取得的客运票据。
B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取得的客运票据。如纳税人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取得的客运票据。
C 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客运服务取得的客运票据。如选择简易计税的清包工项目,选择免税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员工购买客运服务而取得的客运票据。
D “找票抵税”取得的客运票据。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缴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入账,借以逃避税款。该情况下,公司并未真实发生购买客运服务的行为,不但不能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前也无法正常列支。

四十七、P96倒数“第10-11行”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四十八、P126“第1行”至P127“第7行”,调整为如下内容
(三)扣除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若要税前列支,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上述应收款项的损失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还需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资料。
  
四十九、P150第13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除外”右上角加一个脚注,脚注内容如下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单独发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规定所称的企业,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公司制企业。
  
五十、P150,第16行,“三点”调整为“两点”。
  
五十一、P181,小提示前增加下面内容:
三、利用年终奖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基于上述政策精神,以发放2018年年终奖为例,个税计算方法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一)2018年12月前将2018年年终奖发放
按照9号文的规定精神,如果员工在2018年尚未使用过(指2018年本人任职过的所有单位均未使用过)年终奖计算个税,则该员工的年终奖应按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张三在2018年12月取得年终奖37000元,张三当月工资4000元,张三在2018年未使用过年终奖个税。则张三取得该奖金应缴纳的个税计算如下:
1、找税率
【37000-(5000-4000)】÷12=3000
对应的税率为3%(若张三当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则直接按37000除以12找税率,对应税率为10%)
2、算个税
张三2018年年终奖应纳个税
=【37000-(5000-4000)】×3%
=1080元
如果员工在2018年已经使用过(指2018年本人任职过的所有单位均未使用过)年终奖计算个税,则应将按年终奖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续上述案例,若张三在2018年年初已经使用过年终奖计税,则在2018年12月取得年终奖时,应将年终奖和工资合并纳税。假定除5000元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事项。
张三2018年12月应纳个税
=(37000+4000-5000)×30%-2755
=8045元
(二)2019年发放2018年年终奖发放
按照税务的原则,个税以发放当月为计算时点。因此,如果企业在2018年12月计提年终奖,无需对个税计提。只有在发放时,才能计算个税。
延续上述案例,若张三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8年计提后,在2019年发放。则张三的该年终奖计税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方案一:按年终奖纳税
按照164号文的精神,若按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1、找税率
37000÷12=3083.33(月工资低于5000元的,和2018年发放找税率的计算方法不同!)
对应的税率为10%
2、算个税
按照164号文的规定,张三2018年年终奖应纳个税
=37000×10%-210
=3490元
方案二:并入工资算个税(假定除了5000元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事项)
张三2019年1月应纳个税
=(37000+4000-5000)×3%
=1080元
2020年3月,张三对2019年全年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再加上专项扣除、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张三全年可能根本无需纳税!
  
五十二、P185,第10行,“30万元”右上角的脚注删除。

五十三、P185,倒数第7行至P186第4行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该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额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可以转换身份的企业。无论是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还是提供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均可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已经转换为小规模可否再转变。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来由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满足上述条件后,仍可选择继续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在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2019年度由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十四、P186第16行“(一)流转税优惠”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一)流转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上述优惠政策,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销售额的把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实务中对于销售额的把控,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小微企业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小微企业同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同时满足“小微”和“小规模”两个条件,则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小微企业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即便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3)不是小微企业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便不属于小微企业,也可按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五十五、P187第12行至19行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十六、P188第10行“三、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三、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该政策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上述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行业划分。在三年优惠期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不再区分行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划分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均按统一的标准划分,便于大家在实务中掌握。
3、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一律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提前向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向税务单独报备,符合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自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需按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所得税优惠何时享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从非小型微利企业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五十七、P189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7行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除了前述已经讨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十八、P189倒数第5行“实务中,许多创始人关注的是,公司在设立时”,调整为以下内容:
实务中,许多创始人还关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在设立时,
  
五十九、P190倒数第1行“是不可以的”,调整为以下内容:
如果国家没有特殊政策支持,是不可以的。
  
六十、P211倒数第17行,17%调整为16^%。
  
六十一、P212“例7-3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例7-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实现软件销售收入不含税价100万元,与该软件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则甲公司销售软件的退税额不是14万元(100×14%),而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甲公司2019年5月增值税税负率=(100×16%﹣10)÷100×100%=6%
甲公司2019年5月可退增值税=100×(6%﹣3%)=3万元
  
六十二、P213倒数第1行至P214第1行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十三、P221倒数第5行至第17行的内容,调整为以下内容:
如果一项仪器、设备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了“一次性税前列支”优惠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如果可以享受,该如何享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 的规定,企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享受的税前列支优惠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A 一次性税前列支。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 加速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1)享受“一次性税前列支”优惠后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注:包括一次性税前列支优惠或加速折旧优惠),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2)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后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注:包括一次性税前列支优惠或加速折旧优惠),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7-4】A公司2018年6月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4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若A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的规定,选择对上述设备一次性税前列支,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018年A公司会计折旧额=400÷(8×12)×6=25万元
按照64号公告的口径,2018年A公司可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额为=25×75%=18.75万元
若A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且设备在6年内用途不变。
2018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400÷(8×12)×6=25万元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400÷(6×12)×6=33.33万元
按照40号公告的口径,2018年A公司可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额为=33.33×75%=25万元
129_162683352385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