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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企业购买非社会保险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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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企业购买非社会保险的涉税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2-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776&idx=1&sn=9250bfc6fa386b46dfb96d34c18227fa&chksm=f75f6d56c028e44098eb9a50c97be8d3c5b1e79472724b7d3ad4cae86e9da014ee96fd4efef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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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在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外,还会为员工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然而,不同保险在税收政策上差异较大,买错了,虽然得到了一定保障,但又会掉进了税务风险的“坑”。
一、补充养老(年金)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年金时,有关个税政策如下:
1、公司负担部分,个人暂不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负担部分,可按比例税前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领取年金,需纳个税。个人在不同情况下领取年金,计税方式不同。以退休领取为例,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注:不做任何扣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医疗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27号文的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准予扣除。
但是,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在实务中,企业通过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往往会被认定为不符合上述政策要求,而导致公司负担的部分无法在税前列支。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没有允许个税前扣除的规定,公司负担的部分没有免个税的规定
公司负担的部分需要缴纳个税的明确政策是《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该文件已废止),该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商业健康险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将公司负担的部分并入员工工资,按个税规定计算税款。公司可以以工资成本的形式在税前列支(注:不是以保险费的形式列支)。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的规定,有关商业健康险的个税政策如下:
1、个人购买,每月可税前扣200元。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公司统一购买,需并入员工工资所得,可按每月200元在个税前列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四、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员工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后,将公司负担部分并入员工工资,按个税规定计算税款。公司可以以工资成本的形式在税前列支(注:不是以保险费的形式列支)。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有关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政策如下:
1、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可按比例或定额在个税前列支。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纳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时计算个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4、仅适用特殊地区,其他地区耐心等待。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五、意外险

(一)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其他意外险(如团体意外险),没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特殊工种险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哪些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满足政策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该条的解释为,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如果属于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所谓的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如《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所得税
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
七、雇主责任险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不是人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所以,雇主责任险不存在并入员工工资计算缴纳个税的问题。
小提示:在基础保障明显不能满足员工需求的情况下,增加其他保险是公司的必然选择。然而,有限的资金一定要用在“正确”的地方,保险买对了,员工能够受益,公司也可以税前列支,这才是真正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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