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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学习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有变化!遇到相关问题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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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9 17: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延庆税务
标题: 速来学习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有变化!遇到相关问题这样操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4OTA2NQ==&mid=2457473213&idx=2&sn=93dcdbf4173f561ce54b8306a143b23e&chksm=8c3b1c5bbb4c954dd4b0bb4fe090d98bb5ff6c1e258850a14d02f9ff354846aa8e62c47d6b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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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公告》完善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起往下看↓
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公告》施行后,遇到相关问题这样处理↓
《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进行了哪些调整?
■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纳税信用级别M级的规定,《公告》在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内容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完成年度评定后,其评定结果自何时开始生效?
■ 答:按照《公告》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END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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