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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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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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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1.7.18~
1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律师事务所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司办函〔2021
〕816
号):
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同于一般企业类市场主体,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但具有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和其他企业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财税〔2000〕91号
)明确该规定所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和其他雇员均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执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保政策。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律师事务所在自身业务发展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克服困难稳工稳岗,并积极为疫情依法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理应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因此,为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在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企业进行划型,与企业平等适用相同减免政策。
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
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总办宣传发〔2021
〕38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并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
〕54
号):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7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关于执行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
〕67
号):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进口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申报地海关可凭组委会出具的确认函和组委会指定的进口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二、对于组委会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公告》第十二条的特需物资,运动会结束后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应向申报地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
年第4
号):
一、笔试安排
(一)笔试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卉园路78号(东门)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375号(西门)。
(二)笔试时间:2021年7月24日(周六)
上午:09:00—12:00 综合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
下午:14:30—16:00 英语水平考试
17:00—18:00 心理测评
二、笔试注册
(一)税务系统内考生请于7月19日后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请于笔试注册时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二)考生请于7月23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填写好的《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届时由专人负责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审核,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笔试注册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三)具有英语以外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的考生,可于笔试注册时申请英语水平考试免考资格。申请时应提供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
、《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21
〕131
号):
为贯彻落实《
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我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0
号):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1
、《商务部
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有关精神,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商务部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12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712
〕》:
新版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712〕发布,替换掉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622〕旧版。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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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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