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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企业应特别关注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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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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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9 1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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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特别关注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涉税风险!比如节日红包的!中奖的!劳务报酬的!稿酬的!工资薪金的!年终奖的!股息红利的等等!
参考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形一
节日期间,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微信红包30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答复:
应按照按偶然所得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实际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应还原成税前金额30/(1-20%)=37.5万元,该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情形二
节日期间,企业支付修理门锁的个人修理费600元,没有超过800元,是否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答复:
应按照按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超过800元,0元个税也要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情形三
节日期间,企业在员工群发放微信红包2万元,平均每人1000元,没有超过5000元,是否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答复:
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便是合计后当月工资薪金没有超过5000元,0元个税也要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情形四
节日期间,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红利30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答复:
应按照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红利30万元,实际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应还原成税前金额30/(1-20%)=37.5万元,该单位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文: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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