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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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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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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17 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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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堰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IxNjY3Ng==&mid=2247498259&idx=2&sn=13afe3aefaf1d8de7cc24ec1ecd77d67&chksm=ec21f598db567c8e656d23187fb63f079b4bf1591b229808f3aca38c02bea906e30dac28dc0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6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②)
01
问: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明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您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一张蓝字电子专票即可。
02
问: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明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3
问: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一)》明确,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04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5
问:错误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06
问: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7
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可以代开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中《“楚税通”应用问答》已明确,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且开票方户籍所在地或受票方至少有一方在湖北省内的,可以通过“楚税通”申请代开电子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类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以及少数敏感商品除外)。
注意事项:“楚税通”暂不支持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冲红业务。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时,系统无法自动享受减半政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主界面,在表头信息中查看【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次,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身份。若为“否”,则纳税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在新增印花税税源信息时,可填报除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以外的的优惠数据。即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政策减免金额在税源采集过程中不展示该政策的减免金额,在申报过程中自动判定减免,展示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政策减免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十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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