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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合并申报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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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16 1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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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同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合并申报常见问题答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0MDA5Mw==&mid=2247493026&idx=3&sn=272df6005528f0af766833cd05f4640c&chksm=9f2071f0a857f8e6ab8f88619c090cb28b1c9b4bf0bb4707192f84d4cbfb38f2049c5d34c1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4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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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环境保护税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吗?不认定的话,如何录入基础信息?
答:
环境保护税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操作,只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采集和填报的数据项含义及逻辑关系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9号)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及其所附填表说明。
02
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后,每次都需要填写/修改税源信息表信息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吗?
答:
不是。“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在第一次录入完成后,如果未发生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标准等基础信息的变更,则不需要每次填写/修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后,可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数据填写页面,填写排污数据后即可保存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03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吗?如何采集?如何申报?
答:
需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后(无需选择征收子目),无需填列对应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在页面选项卡中选择“抽样测算计算”表,点击“增行”,录入“月份”后,点击“税源编号”选择税源,采集对应的明细信息(如煤炭装卸堆存、建筑扬尘需要采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随后点击右下角“确认”按纽完成数据采集,然后点击页面下方“保存”即可。返回“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选择所属期,勾选下方左侧“环境保护税”,点击“下一步”,核对完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
04
如果采集了环境保护税某一类污染物,但后期不再排放了,如何操作?
答:
如果某一类污染物已经采集了信息,但后期不再排放,可以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选择“税源有效期止”,终止税源信息至停止排放的当月,点击“保存”即可。
05
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录入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系统提示“征收品目或征收子目没有在产排污附表中采集”时如何解决?
答:
纳税人选择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新合并申报采集表的规则是:首先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信息,才能在主表中选择“排污系数”计算方法。
06
同一税源编号,为什么同时选中“大肠菌群数(超标)(水)”和“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水)”,两条税源信息时提示保存失败?
答:
“大肠菌群数(超标)(水)”和“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水),“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或者总有机碳,“总铬(水)”和“六价铬(水)”这三组水污染物存在互斥关系,所以无法同时申报,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种水污染物。
07
为什么在环保税新合并申报计算及减免表中没有折算浓度值?
答:
按照新申报表规则,注意税源信息采集时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页面中,大气、水污染计算中的(旧版本)“折算浓度”简并到(新版本)“月均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中。需注意的是在“月均浓度”填报时,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08
环境保护税申报减免税时,系统辅助生成的减免税额纳税人如何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答:
环境保护税合并申报表为了减少纳税人填报操作,由原来“分别自行填报申报表和减免表”的模式改变为“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最高浓度、月均浓度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对应的标准浓度值之间逻辑关系自动识别、辅助生成减免税额”的模式。如辅助生成的减免税额与实际的特殊情形不符,纳税人可自行手动修改保存;如辅助生成的减免税额在保存时出现无法享受减免税情形,请核实当月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情况。
09
作为新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想准确申报需要学习哪些环保税的相关政策文件?
答: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03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0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
(第一条第二款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执行)
0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06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07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
(已于2021年5月1日废止)
08
《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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