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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对外公布 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保持平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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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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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23: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对外公布 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保持平移不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09977&idx=2&sn=fe34e143b247d22afd74e3f7b4bac599&chksm=fd1ca388ca6b2a9e9e2cd143a849eecdd79d81ff8df845fda521cbde323375b81ed76b639d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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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近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并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我市契税税率为3%,与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并对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权属的减免税办法作出规定。同时,《决定》还明确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决定》保持我市现行契税税制框架基本不变,对纳税人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2%。因此,《决定》出台对目前房地产交易实际税负也不会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来源:天津财政、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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