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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快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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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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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23: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快来了解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629086&idx=3&sn=bdba0465d821fe3472e60decc1c21b55&chksm=bef8f5d4898f7cc2aaac6c16f225912c8c1c055ae7ba156f535ca309e5e23e0d4a38986971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4
二维码: -


为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之一就是对“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那我们快来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01
可转换债券的界定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02
可转换债券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是购买方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纳税人是发行方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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