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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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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15 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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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501529&idx=4&sn=a80b775f84027361bba8867c009bdfde&chksm=eb6f2a9fdc18a389cab14ef9b06fb2abbf2eb647341a65eef91405b4db2be2a523bb86abfa8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5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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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法典时代”到来。它规范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近年来,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伤小朋友的事情时有发生,酿成不少悲剧。2018年东莞3个月大女婴被苹果砸中经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2019年深圳五岁男童被坠落窗户砸中离世,2020年深圳五个月婴儿被洗发液砸中……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在较高的楼层上抛下一个不大的物体,如果砸到行人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时候甚至会危及生命。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
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也是关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
2.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做到不往外扔东西,更要管理好自家窗台上放置的东西或者空调外机等这些有可能在大风天气坠落的物品。
3.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即没有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也不是建筑物坠落物品的权利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这也提示我们要在生活中积极传播禁止高空抛物这样的理念,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习惯。
4.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那么如果查到了侵权人,是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关注税务小哥,带你了解更多民法典的知识。
END
来源:北京税务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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