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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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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139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4.26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办理缴纳税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注册为乙方的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会员,并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规定,将其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费)款。
  (三)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按照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乙方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甲方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得代开,并报告税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七)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乙方被取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甲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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