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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四)用人单位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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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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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20: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四)用人单位增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30194&idx=1&sn=93c146d512d29bf703def77e0643e047&chksm=f951bf70ce2636666e60760cccf8bc01f55cf98ce9c20dd958df4109199664ff36fa86b704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5
二维码: -





办理前提
1.必须是《“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
2.所办事项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3.准备好所办事项需提供的完整资料;
4.处理完所办事项的全部前置关联事项;
5.非同城通办的事项,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十四)用人单位增员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今天,第十四期“最多跑一次”指引就为大家介绍用人单位增员。


#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增员登记】
#2
“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点击【微办税】,进入“粤税通”页面
#3
“粤税通”微信小程序

点击【全部功能】--【社保业务】--【用人单位增员】

“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成功后,纳税人所办事项符合办理前提的,轻松实现办税厅办理“最多跑一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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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芳华,我想对您说——税惠你我他
【政策解读】
@广东省纳税人,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啦!
【重要提醒】
再次提醒!防范不法分子冒充税务部门诈骗!

版头版尾制作: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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