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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竟然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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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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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4 00: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必看!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竟然这么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81736&idx=1&sn=d0ce9e1617d3e2e01180ea19f84a1a33&chksm=8b4bca1ebc3c4308f71d1bb35e759459f80af6dad8bbbeba4437d36e63121985b83dbb0161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3
二维码: -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位于厦门的总机构企业,2021年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税率为15%),在广东横琴新区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税率为15%),海南分公司和广东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和80%,那么A公司2021年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该如何计算呢?
我知道我知道!很简单,我算给你看哦。
1000×25%×50%=125万元,所以A公司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是125万元~





税官夏夏
这位亲!你等等!这样计算是不对的哦!!因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是符合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正确的计算方式跟我一起往下看↓
首先,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1000×50%=500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0×50%×20%=100万元
  广东分公司1000×50%×80%=400万元
其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500×25%=125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15%=15万元
  广东分公司400×15%=60万元
  合计:125万元+15万元+60万元=200万元
最后,分摊就地缴纳的税额
  总机构200×50%=100万元
  海南分公司200×50%×20%=20万元
  广东分公司200×50%×80%=80万元
  因此,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因此,
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哇,应纳税额竟然减少了25万元!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竟然这么大呀?


税官夏夏
对的呢,为了支持部分区域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多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设在相关地区的分支机构也可享受呢!我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政策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大家都学会了吗?
快快收藏这份指南吧,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可别错过呦~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企业所得税处、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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