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取消核发和查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已取消签发和查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 取消《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后,航行港澳船舶出境时,边检机关核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该船舶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或航行港澳航线资质有效后,凭船方或其代理人员提交的《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船长报告书》及船员出入境证件办理出入境边检手续。核实工作可通过网络查询、查看批复原件或复印件等形式,避免船方或其代理反复提交批复原件。对定船、定航线、定船员的“三定”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边检机关将采取登记核查航行港澳航线资质的方式为船舶运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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