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60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107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通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6-2 03: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432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20.5.14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个人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5月15日起,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租赁委托代征单位办理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时,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2020年5月15日起,自然人通过微信“深圳税务服务号”办理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时,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2020年6月1日起,全市房屋租赁委托代征单位办理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时,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
  特此通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