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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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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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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3 01: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鄂州税务订阅号
标题: 秒懂税务|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MTE0ODY1Nw==&mid=2247493686&idx=2&sn=0b00b209839c7b2aba7dd95c7aa9fb86&chksm=cf68ffa8f81f76be743d78072f24fac1c99760a9c5a26144fedacdb553b03f0ce3a175816cb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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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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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

问: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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