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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税务小呼中心涉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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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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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3 0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安康税务小呼中心涉税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36957&idx=1&sn=a500d65e8baf5165363b7bf898070dbd&chksm=8833e715bf446e03bea82a3e88793b2f884212aa6d0ea985394e9e64b99fc041129681844e3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2
二维码: -


安康税务小呼
中心涉税问答


Q1: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Q2:小规模纳税人7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10月份直接申报第三季度的就可以了吗?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如果从7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三季度(7-9月份)的纳税申报在10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Q3:是否需要提供资料办理纳税期限变更?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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