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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车船税折射新中国税收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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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2 13: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现行税种中,车船税是规模最小的税种之一,但车船税却有特别的代表性:一是征收时间长,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共征收14个税种,其中车船税(当时称“使用牌照税”)是至今仍在征收的税种之一,且基本没有间断;二是税制稳定,在70年的征收实践中,尽管税种名称或范围有微小变化,但征收对象、计税方法基本稳定;三是改革历程完整,新中国成立时的新税制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的工商税制改革和国营企业利改税实践、税收制度内外统一,以及从暂行条例上升至税收立法等重大历程,都包含了车船税


可以说,一个小小的车船税,体现的是70多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制度建设历程,以及新时代税收立法进程。同时,车船税也反映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体现了我国税制建设的改革理念和调控方向。


起步

初期的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1964年)


车船税是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征收的税收,属于财产税。新中国的车船税制度源于旧中国征收的车捐、船捐和使用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即着手清理旧中国税制,建立新中国税制。1950年拟定的14个税种中,就包括对车辆、船舶征收的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人,原来缴纳吨税(船钞)的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国船舶仍继续征收吨税;缴税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计税依据为车辆的辆数或净吨位,采用幅度税额标准;军政机关、学校、消防车、救护车等相关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这些规定多数一直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从“一穷二白”起步,税收事业也从百废待兴的局面中逐渐发展起来。由于车辆、船舶的保有量较少,1950年我国使用牌照税收入仅1700万元。之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持续保持较快发展,至1964年实现收入9900万元,接近1亿元。1950年~1964年,我国车船使用牌照税与税收收入保持同步增长,14年年均增速为13.3%。这也与我国当时的交通事业发展状况相契合,数据显示,同期我国公路客运量和水上客运量分别年均增长22%和12.2%。


徘徊

车船税制度的曲折发展(1965年~1983年)


由于受到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我国税收工作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停滞发展状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几乎中断,税收收入持续下降。197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实现税收4100万元,10年期间下降一半有余。


1977年,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报送的方案,车船使用牌照税减税、免税或停征。因此,1979年~1983年的5年间,车船使用牌照税几乎没有入库税收,这一状况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恢复改善。


改革

车船使用税的新起点(1984年~2006年)


1984年,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较为系统的税收制度建设和实践。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与1951年确定的税制相比,此次取消了以前征收地区报批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全国普遍征收的规定;系统调整了税额标准,并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与同时期的其他税种类似,此次的暂行条例并未统一内外车船税制度,而是对内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外仍旧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车船使用税征收进入了一段平稳发展时期。1987年车船使用税收入为5亿元,2006年增长至50亿元,20年间增长10倍,年均增速为12.9%。


统一

税制征管更加公平规范(2007年~2011年)


自2007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实现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统一,并进一步对相关要素作了规范和明确。比如,征税范围明确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计税依据也更加明确,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车辆自重吨位征收;纳税义务人更加具体,明确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在征管方式上,首次规定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既从源头上控制了车船税流失,也降低了征纳成本。


此次改革突出体现了公平原则、内外统一,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规定,并且为了照顾低收入群体、鼓励绿色出行,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新规发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07年车船税收入达68.2亿元,同比增长36.4%,较前期增速大幅提升。此后,随着我国机动车和船舶保有量的大幅增长,车船税收入也水涨船高,2011年突破了300亿元。


立法

开启车船税立法进程(2012年至今)


车船税是继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第三个立法的税种。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建设,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了税负公平。


与前期施行的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税收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考虑。一是完善了征税范围,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体现了财产税的公平原则;二是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明确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既反映了节能减排的环保导向,也考虑到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按照负担能力设计累进税制;三是调整了税负结构,维持了大部分中低价值总量的车船税负基本稳定,适当调高大排量车船的税负,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四是规范了税收优惠,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体现了产业发展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车船税征管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2012年以来,在保证纳税人税收负担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车船税收入一年一个台阶,突破400亿元、500亿元……2020年,车船税收入首次突破900亿元,达到945亿元,2010年~2020年年均增速达13.5%。在车船税收入保持增长的同时,车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稳中有升,上升至0.5%左右。车船税的增长与我国交通事业发展是相匹配的,这一期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从2012年的2.4亿辆增长至2020年的3.7亿辆,增长55%。特别是汽车保有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11年我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后,2020年达到2.8亿辆,年均增长11.1%。


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我国车船税收入有望首次突破1000亿元,成为地方财政的一个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车船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活标本,也是税收立法的成功典范,更是实施依法治税和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财产税领域的成功实践。学史明理,我们将从车船税的发展史中汲取更多养分,不断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7月12日 版次:05

作者:张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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