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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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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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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2 12: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岳阳税务
标题: 实务 |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TAzMTA0MQ==&mid=2247490007&idx=7&sn=9fc7c1fd706f842af5fb39839dbc2644&chksm=f9fe89b9ce8900af8afa23e19d7dfa298148663544109600030b8d19d4aa9ec5684a04fc8f4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9
二维码: -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依上例,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
  
  2021年4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

  收入比例:50÷(300+50)×100%=14.29%;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作者:邱晓玲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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