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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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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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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2 1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501282&idx=4&sn=698a38127640337a2a74c12de3813961&chksm=eb6f29a4dc18a0b2b865ea05eb43b28537a1566c6ab194b21d45afc2914850f8a68c00a555c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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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咨询情况
我们对纳税人关注的疑难涉税问题
进行了梳理解答
让您秒懂税务
来,一起看看吧

01:16



01:

问: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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