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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参与虚开骗税: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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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10 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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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沙税务
标题:
“董监高”参与虚开骗税:后果很严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UwMDY3OQ==&mid=2653110891&idx=4&sn=83680ee8ddd49db2a491e685bf91af52&chksm=80337d03b744f41518f59ab97119c41ed3d540d82ae99e6da0993aa46032e8f97a0c0af524e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9
二维码:
-
结合近年来的案例看,上市公司出现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参与其中的“董监高”还可能因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等,受到刑事处罚。除了直接处罚外,上市公司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还会带来隐性成本,比如“董监高”将被限制出境等。对此,“董监高”应强化底线思维,切实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涉税风险。
CFP图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虚开骗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实务中,上市公司虚开骗税的动因有很多,比如出于经营业绩压力粉饰财务报表,采购方无法开具发票需从第三方寻找发票,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导致被他人利用“过票”或买单出口,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想要牟取个人利益等等。需要提醒的是,虚开骗税一直是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上市公司虚开骗税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不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参与其中的“董监高”也会受到严重处罚。
典型案例
Z公司是一家位于西北地区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羊绒、羊毛、亚麻及其混纺类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2012年~2013年,Z公司与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对方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Z公司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涉税违法行为系Z公司董事长马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及Z公司的出口资质,在未经企业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操作的。2012年~2013年,Z公司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近1.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1.2亿元人民币。
2016年,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马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追缴Z公司所骗取的退税款,并对其处以骗取退税款1倍的罚款。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Z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马某、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某等10余位“董监高”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将其违法行为和所受处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分析提醒
这是一起典型的“四自三不见”案件,即Z公司在不见进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公司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仅借用Z公司出口资质申请出口退税。同时,其他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出口业务,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构成犯罪的虚开骗税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虚开骗税,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参与其中的“董监高”还可能因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在Z公司的案例中,时任董事长马某策划并参与了虚开骗税活动,承担了主要的刑事责任,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还缴纳了1000万元的罚金,其实施犯罪取得的非法所得也被全部追缴。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Z公司其他“董监高”并未对此次虚开骗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相关涉税违法行为披露后,其10余位“董监高”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处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受到公开谴责后,三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不得给予股权激励、不得担任首发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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