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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丨投资有风险,纳税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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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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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1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
标题: 案例提醒丨投资有风险,纳税要正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Y0MzIzMg==&mid=2247528441&idx=7&sn=d2b0d97740784ceefdabb6ccf6f96028&chksm=fd12e636ca656f206975bbbd7b821ddcab06cb8d3a716c777575834cc200289081aac4b9e9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8
二维码: -


Hello大家好
今天终于有空给大家更新
“案例提醒”咯!

购买理财产品
收益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今天就用实际案例为大家解答!


01
案例概况
A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兴办新兴产业项目。

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朱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带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原来A公司2019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2348万元,财务费用-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针对这一情况,朱先生解释:“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收益,该收益会计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多为周周利等合同中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终,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朱先生表示:“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学习相关涉税政策,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02
财税小知识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大鹏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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