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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二)合并分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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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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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09: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二)合并分立报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29721&idx=1&sn=5c1964fb8de6363c424be17065db280f&chksm=f951bd5bce26344d70c5fb4358d1098f817dbc2bf563befa8de5f424a6921b99745135360d9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8
二维码: -





办理前提
1.必须是《“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
2.所办事项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3.准备好所办事项需提供的完整资料;
4.处理完所办事项的全部前置关联事项;
5.非同城通办的事项,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十二)合并分立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的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第十二期“最多跑一次”指引就为大家介绍如何办理合并分立报告: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1.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2.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向税务机关报告。

“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成功后,纳税人所办事项符合办理前提的,轻松实现办税厅办理“最多跑一次”:
1.A0103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份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1份(查验)


  • 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不能为“注销”或“非正常户”,否则不予受理。


  •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涉及相关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或税务注销。


  •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的第四十八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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