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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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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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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9 0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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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门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DI3MDEzMQ==&mid=2650334077&idx=1&sn=5a80fc6dc67da60d58f84ac4f2168aca&chksm=f058ca21c72f43372148da6ac7f559909eb9e969f2f9b089fd32c4d6ae8816283d7f51a0c94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8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①)
01
问: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02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3
问:企业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4
问: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5
问: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6
问:如何提供印花税的税源信息?
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对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07
问: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08
问: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09
问:电子税务局中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完后,找不到申报信息,导致印花税无法申报,如何操作?
答:(1)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应注意所属期问题,如果印花税选择按次申报,新增税源时所属期起止应选择同一天;如果印花税税种认定为按月申报,新增税源时所属期起止应选择月初月末。如果所属期起止选择错误,会导致提不到认定信息,无法进行税源采集。
(2)印花税申报时应注意所属期问题,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选择的税款属期要包含或等于税源采集的税款属期,勾选印花税,可查看未申报税源(如果只申报部分税源,勾选相应税源;如不选择税源,则默认申报全部未申报的税源),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计算该属期内应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进行申报。
(3)申报时,选择所属期为:按次申报(属期为当天)时,提取到的是所属期为当天的税源采集信息,若维护的税源信息税款所属期非当日,则申报时选择的税款属期需包含维护税源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才可提取。
(4)申报时,选择所属期为:自选时,需填写对应的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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