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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周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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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8 04: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转发周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199460&idx=1&sn=0c4d7f8bb7021a41abedef947c15ec2e&chksm=88b3cda0bfc444b6ac968674cd33bbd8e85ca4eef3b8c4bc29645786e2ec091ee8022105cbc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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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啦!

2021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下面,让我们共同回顾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要点吧!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适用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优惠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 年(36 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适用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 号)
供稿:宁河税务社保和非税科
制作:宁河税务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天津宁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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