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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税】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社保费用、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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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7-8 02: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企业(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不同劳动合同下的社保和个税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及其对应的社保费用缴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这两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雇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费用。
第二种: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所谓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平均每天工资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个星期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合同关系。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雇员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到非全制的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灵活就业协议的劳动合同。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的解释,所谓的“灵活就业”是指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弹性就业工、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和雇员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
(二)不同用工时间情况下,建筑企业的社保、个税和账务处理。
第一、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在一个星期以内的情况:
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不签任何协议,建筑企业既不要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又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个星期以内离开工地的农民工基本上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不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二是不习惯当地的饮食;三是技术不熟练经班组长考核不合格而被要求离场。当出现以上三种原因而离开工地的农民工,一般都由班组长自己垫资给予一点劳务费用,实践中不会超过每位500元,最后回到建筑企业的财务部进行报销。
因此,建筑企业的财务部报销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处理:将每一位农民工工资控制在每个人每次500元以下,以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领款收据入财务成本。
第二、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如下:
1、如果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安装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后台联网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具体的个税、社保处理方案如下:
(1)社保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2)个税处理: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下,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建筑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综合所得”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每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财务处理: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的财务部门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否则,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或者建筑工地上还没有设置农民工通道,或者建筑工地上设置的农民工通道所用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后台没联网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个税、社保处理如下:
(1)个税处理: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依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额的一定比例预征个税。
(2)财务处理:建筑企业以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双方负责人签字的劳务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和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入成本,作为核算依据。
(3)社保处理:由于建筑公司与班组长签订的是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没有跟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的个税、社保方法处理如下:
1、 社保费用的处理:让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买新农合、新农保,将新农合新农保的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回建筑公司备查;如果农民工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则公司予以报销。
2、个税处理: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下,则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主管部门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实行全员申报农民工个税。
3、财务处理: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否则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个税的两种纳税处理
(一)第一种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申报管理:项目部核定征收农民工个税
1、适用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如下: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1%,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申报管理的税法依据
(1)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地点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
(2)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的税务局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后,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3、个税的纳税申报管理策略
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具体的格式范本如下:




第二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必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科目核算。这样可以节约未来的残保基金和工会经费。
第四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第二种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申报管理: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
1、适用条件
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各省税务局都没有实施按照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税政策。对于这些省份发生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对农民工获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实行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概括而言,对施工项目部的农民工实施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适用于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异地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二个条件:适用于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又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
2、纳税申报管理的税法依据分析
(1)农民工个税免于汇算清缴的税法依据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在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两年之内,在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月给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实施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年底放假前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薪金所得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农民工一个年度内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应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补税。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但是农民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实际工作中,农民以年绝对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肯定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小于12万元),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2)农民工免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免于办理或无须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依法履行每月给农民工办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一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满足需要汇算清缴补个税的条件);
第三个条件:农民工满足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条件: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应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补税。
3、纳税申报管理策略
  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的工作1个月,2个月,6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繁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
(1)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一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的,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定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2)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二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小于或等于10000元,且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情况下,则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薪酬制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如果约定“日工资”标准,则一般约定大工每天多少钱,小工每天多少钱;如果约定计件工资标准,则约定每平方米或每吨多少钱。
第二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时间”条款中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做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发放5000-5500元以下,绝对不可以全部每人都发5000元,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剩下的未发部分工资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累计汇总,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三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个人所得税费承担”条款中约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进行承担。基于公司承担农民工个税的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通过建筑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3)支付农民工个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四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实际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五步: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一次性发放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的当月不申报个税,主要是构成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不个税汇算清缴的条件。
第六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六步法和现有税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的分析如下:
(1)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5000-5500元以下)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符合免于个税汇算的第一个条件: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依法履行每月给农民工办理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劳动合同设定的月工资乘以一年的工资月份数(低于12个月,顶多10-11个月)的年工资收入小于或等于12万元,符合免于个税汇算的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一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3)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发放每月预提未发放的汇总工资,在发放当月不申报个税,是符合免于个税汇算的第三个条件:农民工满足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条件: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应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补税。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个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农民工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时间是2020年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5500元,剩余每月2000元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结清。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给每一位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15元,该15元由劳务公司承担。由于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20000元(10个月×2000),劳务公司不申报个税,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民工一年收入75000元小于120000元,在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20000元的当月,劳务公司没有申报个税,依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地6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但是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以下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微信公众号:xtstax)温馨提示如下:
第一、以上六步法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必须同意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只实际发放5000-5500元工资,剩下的部分未发工资于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前一次性发放。
第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综合所得是:农民工每月实际收到或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不是对每月预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履行预扣预缴个税。(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注意文件强调的是“取得综合所得”)。
(3)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三
如果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强硬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如实发放其工资薪金所得,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全员全额申报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必须适用的条件是: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税务局(一般是省税务局)没有对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实行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项目产值、或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在0.4%-1%之间)核定代征项目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年第52号),而是实行建筑工人全员全额申报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建筑工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建筑工人自纳税年度的1月1日起至新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之间,至少有二个月(实践中一般都是每年的3月份才到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因为农民工一、二月份都到在家里过春节和元宵节,所以只有3月份才到工地上上班)没有在任何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就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个税的纳税设计:
(1)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6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12月份共10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6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2)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7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7月份共5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7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每月实际发放和个税申报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如果本工程项目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农民工工资又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的项目(典型的是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8月份起到12月份止,必须对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的7000元月工资履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申报个税60元【(7000-5000)×3%】。这部分个税由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承担。
第二、如果本工程项目不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农民工工资又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的项目(非房建和非市政工程)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8月份起到12月份止,每月只发放5000元以下(例如发放4900元),且履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财务上每月预提剩下的未发放的工资,这部分每月预提剩下的未发放的工资,将安排班组长借支给农民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挂往来款,欠班组长垫出的钱,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发放偿还给班组长,发放当月不申报个税,符合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条件,详细参见以上“纳税方案设计二”中的论述。
(3)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8000元,则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只工作3月而离开的情况下:即从3月份开始到5月份共3个月的工作时间,实际发放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4)如果农民工在当年6月份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且在5月份之前每月在任何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或者6月份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当年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则月工资收入为7000元、8000元的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工作到12月份都是零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农民工本人签订“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作薪金所得声明书”(范本格式如下)



文: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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