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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一)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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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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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8 00: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最多跑一次”办事指引清晰话你知】(十一)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29655&idx=1&sn=62f39b65ec69ec52fcde500f3a331e0f&chksm=f951bd15ce26340389d9f21734b88988b0b0bc750ed7aa0885c0bbfa35a0f35b8d91d92f56c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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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提
1.必须是《“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
2.所办事项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3.准备好所办事项需提供的完整资料;
4.处理完所办事项的全部前置关联事项;
5.非同城通办的事项,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十一)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今天,我们第十一期“最多跑一次”指引就为大家介绍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使用“跨区域报验户”的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进入跨区域报验户办税套餐界面—点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成功后,纳税人所办事项符合办理前提的,轻松实现办税厅办理“最多跑一次”: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加盖纳税人公章) 。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起延期。
  
2.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注意表中“经营方式”须包含“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范围,否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不能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开票征收。

3.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报验登记应在有效期内。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5.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3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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