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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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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4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6]19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6]19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0号
  全文有效
  1996-10-18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时间调整为自1996年11月1日起。请各地一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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