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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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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77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3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3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3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3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就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铁路物资供应部门征收增值税问题对铁路局所属的物资供应部门(包括局物资处、材料总厂及各铁路分局的材料分厂等)征收增值税采取划分内外的办法,即:凡对内供应的物资不征收增值税;凡对外提供或销售的货物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内对外的划分范围。对内是指铁路局所属物资供应部门供应给本铁路局内运输企业各站段直接消耗的物资;对外是指物资供应部门对铁路局内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铁路集经、多经、工附业、工程等)提供或销售的货物和各物资部门间相互提供的货物以及对局外企业提供或销售的货物。
  对铁路局所属的物资供应部门,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它具体征税事项,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农场、林业局所属物资供应部门征税问题对农场、林业局所属的物资供应部门仍采取划分内外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即:凡对内提供的货物暂免征增值税;凡对外提供的货物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内是指物资供应部门提供给农场、林业局所属生产单位直接用于农业产品、林产品(原木)生产的物资;对外是指物资供应部门提供给农场、林业局所属的增值税单位和生产单位用于非农业产品、林业产品(原木)生产的货物及其它非生产单位、系统以外的货物。
  企业合并、兼并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如何处理涉税问题企业合并、兼并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虽然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如果新企业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全部或部分承担,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抵扣余额应继续全部或按比例承认,否则,不予承认。
  关于企业租用其他企业铁路专用线发生运费抵扣问题增值税企业利用其他企业自备的铁路专用线以付的运费,虽然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货主)名称不一致,但需低扣时,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区)局核实审批后,方可凭取得的铁路运费发票抵扣。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更换问题税务局的系统更换问题。1998年3月份重新设置会计区间,提前到3月25日,将原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备份到软盘,然后更换发行子系统。
  企业开票子系统的更换问题。将企业开票子系统的会计区间相应提前到3月25日,企业报完税后再更换原系统。
  新系统的开据时间为1998年4月1日。
  系统专用部件(两卡)的更换采取以旧换新、一换一的方式。
  市(地)、县(区)配备专职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要求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精通计算机。
  关于大面额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问题在新的大面额交叉稽核系统没有运行前,1998年录入的在面额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传递。
  汇总录入的大面额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与同级计算中心做好数据交接工作,设立交换登记簿。
  关于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各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管理、发放和销售。流转税管理部门视同为一个用户,根据所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户数、用量等情况编制用量计划。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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